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军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388号
申请人:辽宁军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孙宏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沈阳市皇姑区三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负责人:罗国宝。
申请人辽宁军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