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10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军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1)辽0103民初82号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辽宁军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