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731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宁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2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W0A9U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宁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