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5591号
原告:江苏天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孙店村新城实验小学旁。
负责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东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
负责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江苏天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