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7538号
原告:**市金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心工业区起步区C3032地块(**市华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586514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720898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金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金卓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卓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66元,减半收取16383元,由原告**市金卓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