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超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22民初769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超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新店镇蓼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UJ2AN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超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