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3337号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先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笑,女。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芳芳






书 记 员


程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