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746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倩,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毕玉才。
原告***与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