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0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陆先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立平,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含笑,女,1997年6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流浩河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邵京宁,经理。
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与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案款人民币55.986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派出所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审判员 张旭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丁瑀
书记员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