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5700号
原告:**苹,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琦,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毕玉才。
原告**苹与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苹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协商和解解决,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