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043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女,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毕玉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