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和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和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3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和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群裕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61090488。

法定代表人:戴宝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漳州市和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国平

审判员  蔡志江

审判员  林 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