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博威智慧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2271号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1号1栋1单元11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4号1栋1单元14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刑宏宇,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博威智慧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天府菁蓉大厦16楼16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博威智慧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闵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