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焦凤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更,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铁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更执行异议一案中,查明异议人***铁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更劳动争议一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已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再审。本案需要以该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审 判 长 王志国
审 判 员 戴维国
审 判 员 柴莉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俣迪
书 记 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