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复4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鹿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焦凤春,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复议申请人***铁配件有限公司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审判长 刘任成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季海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