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1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焦凤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康健,男,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敬,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徐爱国,该公安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来进智,该公安处法制监管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树良,该公安处法制监管支队民警。
再审申请人***铁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铁配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雨洛
审 判 员 赵希洋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文婷
书 记 员 白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