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执异2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2号楼13层1312室。
法定代表人:孙兴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京01执1404号]过程中,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