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初1553号 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2号楼13层1312室。 法定代表人:孙兴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通和岛公司)与被告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诗歌乐舞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7月7日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和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诗歌乐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和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通和岛公司与诗歌乐舞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自2021年8月3日解除;2.诗歌乐舞公司返还通和岛公司合同预付款65000元;3.诗歌乐舞公司赔偿因违约给通和岛公司造成的丢失车辆损失 27632元(共丢失22辆电动车,按照每辆车损失1256元计算);4.诗歌乐舞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通和岛公司人员成本增加的损失48800元(按照4月29日至8月30日总计122天,日工资80元增加5个人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2日,通和岛公司与诗歌乐舞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诗歌乐舞公司开发小岛出行小程序(简称涉案程序),开发费用13万元,开发期限为自需求确认说明书签字生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同日2021年2月22日,双方确认了《小岛出行小程序功能需求》,诗歌乐舞公司应于2021年4月19日前完成涉案程序的全部开发工作。涉案合同签订后,通和岛公司依约向诗歌乐舞公司支付预付款65000元。但诗歌乐舞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基本开发任务,经多次修改后,仍未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基本需求,通和岛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诗歌乐舞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因诗歌乐舞公司未按约开发完成小程序,导致通和岛公司投放市场的大量电动车没有软件管理定位而丢失,通和岛公司为看管车辆新增部分看管人员,诗歌乐舞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通和岛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诗歌乐舞公司答辩称:涉案程序开发延期的原因是通和岛公司需求变更,通和岛公司主张的涉案程序未达到约定的功能标准于法无据,系因通和岛公司所谓的开发功能标准未明确。通和岛公司主张的电动车丢失损失、人员损失也不是诗歌乐舞公司造成的,不应由诗歌乐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驳回通和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 2021年2月22日,通和岛公司(甲方)与诗歌乐舞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涉案合同首页载明项目名称为“小岛出行小程序”。 涉案合同第一条“交付时间”约定,自需求确认说明书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开发建设的全部内容,并安装至甲方指定的地方(甲主提供的部署环境)且通过甲方组织的测试。 第三条“交付、测试”约定,甲方在领受上述的交付内容后,应立即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测试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如有功能需求内缺陷不合格的,甲方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相关文档,乙方应立即纠正该缺陷,并再次进行测试和评估。 第四条“交工验收”约定:(一)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二)经验收后软件系统达到相关要求的,甲方向乙方签发《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约定项目总金额为13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支付乙方开发合同总金额的50%,费用为65000元;乙方开发完成系统上线,完成测试交付甲方,甲方确认系统功能开发完整,系统满足甲方签订合同所定开发需求,甲方支付开发合同总金额的30%,费用为39000元;系统上线测试完成后10天,甲方支付乙方尾款26000元;期间如乙方自有系统功能更新升级将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如提出其他乙方功能之外的需求,乙方适当收取甲方开发成本,具体金额双方商议协定。 涉案合同还包括附件1《小岛出行小程序报价方案》、附件2《小岛出行小程序功能需求》。其中,附件2《小岛出行小程序功能需求》载明了一级、二级、三级功能模块,小岛出行系统前端包含注册/登录、实名认证、租车、售后维修、个人中心、客服六个二级功能模块;后台包括产品管理、支付管理、车辆管理、营销管理、账户管理、报表六个二级功能模块,车辆管理模块的功能描述为只对接硬件厂家接口。附件2《小岛出行小程序功能需求》还备注:车辆管理只对接硬件厂家接口,厂家接口不支持该功能,则该功能不予实现。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及双方当事人沟通情况 涉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确认通和岛公司已向诗歌乐舞公司支付第一笔开发费用65000元。 通和岛公司**与诗歌乐舞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1年4月14日**称:“……进度太慢没有得到预期效果,说好的10号上线测试,即使支付不能测,其他的功能和页面也应该达到测试效果……我给你争取到4月19日,把假期周末都扣除掉的工作日40天。”***回复:“ok”“我来处理。”2021年4月17日**催问:“**我看小程序没啥变化。”***回复:“我这在跟进。”2021年4月18日,**催问:“**,明天早上九点之前能搞定吗?”***回复:“我跟进一下。”2021年4月19日**再次询问:“**,今天能全部完成吗?不能拖了。”2021年4月21日,**询问:“**,这都两天了我看没变化啊,不是说除了支付提交一次吗?”***回复:“部署支付中。”**询问:“今天能完成什么时间上传?”***回复:“完成了就直接上传了。” 2021年4月25日,***向**发送:“网址:wap.youbiancx.com,userPhone:‘flyRoot’,userPassword:‘12345678’”随后**回复:“后台功能好多都没有实现,我已经让技术整理了,他会跟你联系。功能感觉都没有开发完成。”“正常应该可以实现的功能都没有实现,还得二次沟通。”“我就看了一眼小程序,租车里面增值服务跟需求也不一样啊,之前说的是增值服务说明价格显示,后面有一个选择,现在是光秃秃的。”***最后回复:“**,抱歉,我来处理。” 2021年4月29日,**询问:“所有功能都开发完了吗?”***回复:“基本完成,我今天过一遍。挨个功能走一遍。”**称:“不是基础功能啊,是全部开发完成,达到测试条件啊。”***回复:“ok。”**询问:“老板早上问我,明天平台要是还不能上线无法实现测试功能达不到测试条件,怎么办?”***回复:“我今天一定搞定,**,不是我替我自己找借口,那个支付弄了好久,但是得支付完成了,咱们才能对接其他功能啊。”**回复:“我知道支付的问题,但是不是所有问题都与支付有关吧?......支付耽搁了10天,4月10日完成没有完成,在15天,加15天,这个月底,明天就是最后一天了……”***回复:“这个审核还没结果。”**:“审核通过了,但是还是没变化......**让我说什么好呢?现在这状态怎么给客户看?” 2021年4月30日,***称:“代码提交审核了,加急处理。” 2021年5月1日,**询问:“还是没什么改进啊,分享功能呢?” 2021年5月6日,**询问:“**,现在什么情况了?”***回复:“可以上传数据测试了,但是你们的服务器总断。”**询问:“功能需求都完善了?”***回复:“还有哪里需要完善的?首页分享和弹窗我已经安排了,您看一下还有什么地方要完善的我去落实?”2021年5月8日**称:“**,问题太多了,整体操作逻辑也不对,与功能需求差太多了。好多数据上传不了,逻辑也不对。跟咱们之前沟通的差太多了,之前不是沟通得很清楚吗,怎么开发出来是这个样子?太业余了。” 2021年5月10日,**询问:“**,你给我一个准确消息,什么时间能搞定完全实现所有功能?”***回复:“2天时间修改完成提交审核,如果那时间你们觉得后台逻辑使用不习惯,然后提出来,我们再修改后台。”**:“两天时间小程序前端和后台所有功能完成?”***:“嗯。”2021年5月13日,**发送《小程序还存在的问题》文档,称:“还有好多细节要处理,支付什么时间能解决?”***回复:“现在就在处理支付。” 2021年5月19日,**询问:“车辆定位地图没有,绑定车辆后就应该有锁车,解锁功能,现在是支付后有解绑,还车后才能锁车。这个逻辑不对,绑定车辆后地图显示车辆位置,后台可以锁车,解锁,查询定位。现在都不能实现。”“**,后台车辆管理定位解锁锁车什么时间能实现?另外,租车后小程序上不显示车辆位置也是定位什么时候能解决?”***:“我在跟进,我看一下。” **就接口问题询问***:“他们提供接口文档,你需要他们具体怎么配合?泰比特、中控都是国内较大的中控厂家,好多平台都用他们的中控,对接也没有问题,怎么到咱们这儿就这么费劲?”***回复:“我让我们的人想办法处理吧”。 2021年5月31日,**发送《5.31小程序还存在的问题》文档,***询问:“您觉得最少多合适?”,**回复:“2.5我试试。”***:“**,我这几个月的人工成本都不止这些啊,你和领导沟通看看吧。”2021年6月1日,**回复:“**,不是我的问题,是你们的问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内容,而且考虑到困难也沟通协调你们给时间,你们每一次承诺都没有兑现。每次都说没问题,也从来没有积极主动沟通过问题,都是被动发现问题,考虑过我们的损失吗?最主要的车辆管理,定位,支付都没有解决,有的完全没有实现,我们投出去好几百台车,就是因为平台开发没能跟得上,现在出现好多预期、破损丢失的车,这些损失谁来承担,如果老板追究起来,其他的话我也不多说了,老板说了没有沟通的必要,这是底线退回2.5万。”***回复:“收到,我考虑一下。” 2021年6月7日,**称:“**,按你说的源代码给我们再退6000元就这么办吧!”***回复:“签一个合同吧。”6月18日,***称:“需要再和技术沟通,源代码他们不给”。 2021年6月20日,**询问:“**,上周一开会的时候定的上周五之前交付代码,明天又是周一,你处理好了吗?”***回复:“明天我安排法务直接和您这对接。”2021年7月,**多次发消息询问,未得到明确回复。 2021年9月27日,***问:“咱们沟通协商下软件的事情,继续开发或者提交源代码?我们该开发的都开发了,第三方不配合实在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技术反馈已经开发完毕了,但您就是不通过。”**回答:“全额退款,源代码我们也不要,结果就是软件根本用不了,功能无法实现。”***:“我们双方都退一步,然后看看如何处理。” 诗歌乐舞公司向本院提交微信群聊记录,用以证明其答辩主张,部分聊天记录显示: 2021年5月24日,通和岛公司技术人员在微信群聊“‘右边出行’开发对接群”中称:“代售先不用改,先把1月和3月删掉,保留6月,后续如有需要在增加具体时间。”诗歌乐舞公司技术人员回复:“又变了,你们更改之前内部先确认下吧。” 2021年5月19日,在通和岛公司、诗歌乐舞公司与硬件设备方技术人员对接群中,诗歌乐舞公司技术人员提出问题:“我按照你们提供的api调的,之前查看设备状态,设备是没上锁的,我调用了锁车,查看设备状态是已经锁上了,但是开锁给我生成了流水号,但是看设备状态还是上锁的状态。”硬件方询问:“发过租车停用指令吗”“现在开锁是否会响”。诗歌乐舞公司技术人员回复了调用的api。2021年5月21日,通和岛技术人员提出需要获取车辆的位置,诗歌乐舞公司技术人员补充说需要获得车的信息包括地图,光有经纬度没有用,还要接电子围栏,显示在地图上面。 在通和岛公司、诗歌乐舞公司与支付方技术人员对接群中,支付方技术人员称:“这个签名验证微信做的很坑,可以参考下这个……大概率是字段写得不对。”诗歌乐舞公司技术人员表示:“这里大写是没问题的,除非他文档写的有问题。” 三、其他事实 通和岛公司向本院提交“右边出行推广小程序后台管理系统”后台截图两页,用以证明诗歌乐舞公司开发的小程序缺失支付、定位等基本功能。 2021年8月3日,通和岛公司向诗歌乐舞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根据合同第一条交付时间之规定,乙方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开发建设的全部内容。并安装至甲方指定地方,且通过甲方组织的测试。但合同约定期内乙方未能全部开发完成并交付《小岛出行小程序》软件,且逾期超过100天,根据合同内容,乙方已违反约定,甲方决定与乙方解除所签订的《小岛出行小程序技术开发合同》。请乙方尽快按照合同内‘第九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响应并承担后续责任。”**通过微信向***发送上述通知书的图片,***同日回复“收到”。 为证明其损失,通和岛公司向本院提交《电动车租赁协议合同》《电动车租售平台合作协议》、丢失车辆统计表、车辆采购发票证据。其中,《电动车租赁协议合同》显示通和岛公司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车辆,车架号为228422104000126、228422104000220,租赁期限为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自制《丢失车辆统计表》显示一共丢失车辆22辆,采购发票显示每辆电动车成本为1256元; 《电动车租售平台合作协议》显示通和岛公司委托案外人提供的VGO车电柜一体化业务后台、VGO支付宝端小程序等相关服务。 上述事实,有通和岛公司、诗歌乐舞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涉案小程序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本案实体问题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通和岛公司能否要求诗歌乐舞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并赔偿损失。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通和岛公司主张诗歌乐舞公司未依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合格软件,构成根本违约,故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诗歌乐舞公司则认为其已依约完成开发工作,通和岛公司需求变更才导致开发延期,相关功能没有实现是设备方的原因导致,通和岛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依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通和岛公司已经向诗歌乐舞公司支付了总开发费用的50%,即65000元,作为涉案合同的开发方的诗歌乐舞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开发了符合涉案合同要求的开发成果。通和岛公司主张诗歌乐舞公司存在***行、未完成开发任务的违约行为,亦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由通和岛公司委托诗歌乐舞公司开发“小岛出行小程序”,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功能与标准以附件2《小岛出行小程序功能需求》为准。涉案合同还约定诗歌乐舞公司应在合同确认签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完成软件开发建设的全部内容。据此,诗歌乐舞公司应在2021年4月19日前完成全部开发工作。此外,关于上线时间,依照合同约定及双方沟通情形,可以认定双方就2021年4月10日进行上线测试亦达成了约定。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在2021年4月19日之后,通和岛公司仍在催促诗歌乐舞公司上线测试。直至2021年4月25日,诗歌乐舞公司才发送功能上线的网页链接,通和岛公司指出该版本缺失很多功能,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开发需求。诗歌乐舞公司进行了修改,但4月29日、30日,通和岛公司仍表示问题太多,不符合需求。5月10日诗歌乐舞公司称还需要2天完成所有的功能,但通和岛公司于5月13日、5月31日向其发送整理的问题文档。可见,此时涉案软件仍未开发完毕。由于诗歌乐舞公司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2021年4月10日未上线测试以及2021年4月19日未完成开发系因需求细化或变更所致,或者存在通和岛公司未履行相应配合义务的情形,故应认定诗歌乐舞公司存在履约迟延的违约行为。在***,诗歌乐舞公司在通和岛公司的多次催促下,曾数次表示将在短期内完成开发,但又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开发。至于诗歌乐舞公司辩称开发功能缺失系因第三方设备商原因所致,现有证据显示针对通和岛公司就第三方设备问题的质疑,通和岛公司表示由其负责处理,而诗歌乐舞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在已经超出原定合同履行期限近半后,其曾与第三方设备商进行沟通,并无后续沟通处理情况,亦无证据证明其曾主动向通和岛公司反馈与第三方设备商相关的具体障碍,推进该问题的解决。因此,对于诗歌乐舞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诗歌乐舞公司***约后,仍未按其再次承诺的期限完成开发,对于第三方设备问题的处理亦存在懈怠。正是基于诗歌乐舞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双方才曾就涉案合同解除问题进行协商,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和岛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诗歌乐舞公司逾期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软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通和岛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本案中,通和岛公司于2021年8月3日通过微信向诗歌乐舞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诗歌乐舞公司同日确认收到,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21年8月3日解除。 二、通和岛公司能否要求诗歌乐舞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通和岛公司已经向诗歌乐舞公司支付了总开发费用的50%,即65000元。由于涉案合同系因诗歌乐舞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由通和岛公司行使解除权予以解除,且诗歌乐舞公司未交付源代码,因此诗歌乐舞公司已完成的开发内容对通和岛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利用价值,故应全额返还合同款65000元。 关于赔偿损失,在已经判令全额返还合同款的基础上,对于通和岛公司主张的如按期交付正常使用涉案软件可避免的车辆丢失27632元及人员成本损失48800元,本院不再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于2021年8月3日解除; 二、被告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6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8.64元,由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8.64元(已交纳),由被告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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