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22374号
原告: 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2号楼13层1312室。
法定代表人:孙兴堃,总经理。
被告: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诗歌乐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通和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