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03民初1974号
申请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区天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594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界首市鑫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达实商贸城A6-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RGERB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平区。
申请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界首市鑫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界首市鑫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