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民初14524号
原告: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维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军,男,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世(北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凯,董事长。
原告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北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