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30号
申请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玲,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xx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4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潞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德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