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路东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3827号
上诉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路东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5元,减半收取5,387.50元,由上诉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朝炜 审判员  王 峥 审判员  赵 鹃
书记员  陆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