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344号
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865号8号楼1127室。
法定代理人:杨青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号楼忠旺大厦26层2601号02。
法定代理人:张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华英园9号。
法定代表人:路长青,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79761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五百四十七万九千七百六十一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