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01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65号8号楼112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中国动漫博物馆,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中国动漫博物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2013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60,763.42元的财产。经查,2021年9月22日,本院实际冻结被告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内存款179,765.34元;2022年1月14日,本院实际冻结被告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_60000的账户内存款2,080,998.08元。
2022年1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以账户被超额冻结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_60000的账户的冻结,并提交了工商银行账户情况截图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截至2022年1月24日,被告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内存款余额为3,289,805.73元,冻结额度为2,260,763.42元,可用余额1,029,042.31元,该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故对其余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_60000的账户存款2,080,998.0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清
人民陪审员 吴敢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