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013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65号8号楼112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中国动漫博物馆,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飞来飞去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中国动漫博物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2013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60,763.4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因变更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增加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5,572.5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5,572.56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清 人民陪审员  吴敢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