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苏市夹河子乡建鑫水泥制品厂与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202民初1795号
原告乌苏市夹河子乡建鑫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乌苏市夹河子乡建鑫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支付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苏市夹河子乡建鑫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24元,减半收取计7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62元由原告乌苏市夹河子乡建鑫水泥制品厂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12962元)。
审判员  候永江
书记员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