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执6号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熊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冰熊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冰熊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冰熊公司名下有五菱牌、长安牌汽车各一辆,江淮牌汽车七辆。以上车辆年限久、市场价值较低且未被实际控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暂不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冰熊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经审查作出(2021)豫14执6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在诉讼保全阶段提供担保的土地,商丘市多拿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南省民权县××路东××北侧、××大道东侧证号为“豫(2018)民权县不动产权第0003109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厂房予以解除查封。 四、2021年1月20日,前往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本案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冰熊公司名下位于应天路南侧的商国用(2012)第031号工业用地,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富辰公司对该宗土地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该宗土地暂不能执行。 五、2021年2月7日,前往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企业信息,经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2021年2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冰熊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四周已被铁皮围起,为一块无地上建筑物的空地。 七、2021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冰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健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董红军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韩慧莹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