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14民初205号
原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富辰公司)与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冰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州富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超、郑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冰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河南冰熊公司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公司放弃自身权利。林州富辰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均加盖有河南冰熊公司印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律师代理费票据,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缘起河南冰熊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其理应承担林州富辰公司为此支出的合理实现债权的费用,而且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律师代理费有明确约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结合以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2月9日,河南冰熊公司(甲方、建设方)与林州富辰公司(乙方、承建方)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冰熊公司厂区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商丘市富商大道东侧、应天路南侧;3.工程期限:120天;……;5.合同价格:⑴该工程款总价为37908700元;⑵该工程款总价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项目为准,如有增加项目,必须有甲方单位工程签单为准进行结算,否则甲方不予认可。二、工程价款付款方式本合同按进度付款,1#厂房与2#厂房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计2000万元;按合同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5%,计1222.2395万元;经验收后付总造价的97%,计454.9044万元;余留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为一年)。三、工程施工1.甲方责任:⑴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并支付延期工程款每月2%的利息。……八、工程竣工乙方工程竣工后,向甲方代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日内予以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乙方工程竣工合格交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一些事项。厂房及基础设施工程量明细显示:厂区绿化工程造价3488600元、厂房建设工程(除桩基、框架现状以外)造价16542800元、厂房地坪工程造价16325000元、厂区消防管道工程造价1552300元。 2018年3月17日,河南冰熊公司、林州富辰公司共同签章的工程签证单,内容为:应建设方要求,厂房内现标高低于厂区道路,为防止夏季雨汛期,厂房易倒灌水,由施工方对厂区厂房地面总体标高提高35CM,须将原有地面土方垫高35CM,产生费用如下:1.购入土方1190700元;2.机械费369200元;3.包工平整等2235600元。以上增加费用合计为3795500元。 2018年4月3日,河南冰熊公司、林州富辰公司共同签章工程签证单,确认增加项目及费用为:1.门卫室(主体含装修)244800元;2.自动伸缩门159000元;3.移除厂区外道路绿化带108000元;4.地面工程186825元;5.零星水、电工程36000元。以上增加费用合计为734625元。 2018年7月5日,河南冰熊公司、林州富辰公司共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盖章,案涉工程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林州富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问题。林州富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且经河南冰熊公司盖章确认了工程量明细以及增加工程量,因此,林州富辰公司诉请河南冰熊公司支付工程款42438825元,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关于林州富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合同中约定延期付款利息按每月2%计算,因此,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应遵从双方的约定。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5日验收合格,而林州富辰公司未提供房屋交付时间的相关证据,因此利息应从2018年7月5日予以计收。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为按每天1‰计算,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林州富辰公司并未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因此,本案的违约金应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为宜。 第三,关于林州富辰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系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对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作出具体性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按上述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起算点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权利,但对于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亦作出了限制,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本案中,林州富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起诉河南冰熊公司主张工程款并主张优先权,此时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因此,林州富辰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应支持。 第四,本案纠纷缘起河南冰熊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而且河南冰熊公司与林州富辰公司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林州富辰公司亦提供了律师代理费发票,因此,林州富辰公司关于律师代理费60000元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438825元; 二、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4243882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付的利息; 三、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4243882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付的违约金; 四、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五、驳回原告林州市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闫文超 审判员  曹燚森
书记员  李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