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与**银、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兵0701财保12号
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谦本益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书记员 徐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