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昆泉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0701财保320号
申请人奎屯昆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8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奎屯昆泉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昆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奎屯昆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82,000元。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奎屯昆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志银
书记员  杨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