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273号
原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华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津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贾现辉,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合一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钛公司)、贾现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合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被告河南中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现辉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合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履约保证金、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计算至还清止,按照月息2%计算,违约金按照50万元本金的其千分之一计算);3、被告贾现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河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五幢,原告2020年4月2日支付被告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为施工准备任何手续,项目也没有实施。被告贾现辉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对被告河南中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忘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河南中钛公司辩称:50万元保证金认可,利息不认可。
被告贾现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3月19日,原告河南合一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建被告河南中钛公司位于商丘市睢阳区××路××路××房××幢,合同总价款4300万元,工期120天,原告向被告河南中钛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合同约定,开工后两个月无息退还,如违约,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日千分之一计算。2020年4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河南中钛公司账户50万元,用途为履约保证金。同日,被告河南中钛公司给原告出具50万元履约保证金收据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
原告河南合一公司为甲方,被告贾现辉为乙方,双方签订《居间协议》一份,协议第一款第2项:乙方负责接洽。第5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核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及促成甲方签订好业务合同。第6项:乙方如能促成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第7项:居间费用为河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3%,项目总造价估价4300万元(具体依甲方与业主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按2016年定额核算的工程总价为准)。协议第二款第3项:甲方与业主建设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有条款,乙方须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手写加有:限涉及保证金的所有事项)。
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中钛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没有给付,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中钛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被告河南中钛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现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河南中钛公司应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被告河南中钛公司经原告催要,不予退还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付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中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予以调整。利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计算。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清偿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贾现辉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贾现辉虽约定了贾现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贾现辉主张过权利,要求被告贾现辉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贾现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河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