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890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王国旗,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R1F42T。
法定代表人华炬,经理。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12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10147958。
负责人戴宏梅,经理。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地等信息有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及联系方式,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72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