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56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唐俊生,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R1F42T。
法定代表人华炬,经理。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0号出版大厦B座12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10147958。
负责人戴宏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亚平,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合一富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