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600号
原告:成都睿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睿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睿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睿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睿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成都睿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