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越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5859号
原告滨州市越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滨州市越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越鼎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超
法官助理  王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