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沐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道权,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沐阳县颜集镇。
法定代表人:茆南南,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2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