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2民初809号
原告:四方区***搬家服务部,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周口路95号5栋1**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FFRM95C。
经营者:***。
被告: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9号华沃大厦T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NXF93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方区***搬家服务部与被告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方区***搬家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方区***搬家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