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2财保7号 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3601-36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3MA3CBK2K48。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女,汉族,1996年1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9号华沃大厦T2-8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MA3NXF93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委托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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