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宏美工程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9号华沃大厦T2-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美工程部,住所地威海市***天福办**家园居民小区4号2**604室。 经营者:**,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美工程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