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24财保1110号
申请人:山东万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NEB0U57,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南相家村以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81MA3P077U4Y,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经济开发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4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NXF936F,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9号华沃大厦T2-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睿书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UQR364,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85号301室114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县不锈钢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238571550,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万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睿书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县不锈钢材料厂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担保金额100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青岛鸿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睿书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县不锈钢材料厂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