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长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艺奉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港长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978号
原告:上海艺奉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嘉文,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贤坤。
原告上海艺奉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港长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艺奉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奉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上海艺奉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琳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