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5100号
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宁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贤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燕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晓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幼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