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长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5101号 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宁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5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港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