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船舶修造厂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定海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先行。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船舶修造厂。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舟山市定海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因***返还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甬镇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豫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先行、***、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船舶修造厂)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11月26日,豫龙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租车协议一份,约定豫龙公司租赁***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2011年豫龙公司组织人员、设备到船舶修造厂工作。2011年5、6月份豫龙公司将涉案车辆开到船舶修造厂。2010年9、10月份,豫龙公司在船舶修造厂的工作完成后,其员工从船舶修造厂搬出,但上述车辆一直停放在船舶修造厂至今。原审另查明,案外人***于2012年8月13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豫龙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并支付自2011年11月26日起的违约金。2012年11月8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豫龙公司返还车辆并支付***违约金455000元。现豫龙公司已经履行支付***违约金义务。
豫龙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11月26日,豫龙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租车协议一份,约定由豫龙公司向***租赁苏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豫龙公司租赁上述作业车后,将该车辆开到宁波市北仑区一船厂使用了四、五个月。工作完成后,豫龙公司于2011年5、6月份将涉案车辆开到船舶修造厂为其造船,涉案车辆一直是豫龙公司在使用。2011年9、10月份,豫龙公司在船舶修造厂的工作基本完成,豫龙公司准备将涉案车辆及员工全部撤离。在豫龙公司员工从船舶修造厂宿舍搬出之前,豫龙公司向船舶修造厂表示要将涉案车辆开走,船舶修造厂的代表人***向豫龙公司承诺,在豫龙公司与船舶修造厂船舶修造款未结清之前,涉案车辆先停放在船舶修造厂,由此产生的损失船舶修造厂均会承担,但船舶修造厂未向豫龙公司出具书面的承诺。豫龙公司当时对船舶修造厂的意见是默许的,因双方合作多年,豫龙公司对船舶修造厂是信任的,而且船舶修造厂当时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给豫龙公司,豫龙公司只能默许。豫龙公司曾告知船舶修造厂的代表人***涉案车辆系豫龙公司租赁的,船舶修造厂在明知的情况下扣押了涉案车辆,***曾口头承诺会支付豫龙公司损失,船舶修造厂的扣押行为导致豫龙公司向案外人赔偿了违约金,船舶修造厂对此存在过错。工程完工后,豫龙公司的员工从船舶修造厂宿舍搬出,此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多次要求豫龙公司返还涉案车辆。2011年10月份左右,豫龙公司曾试图将涉案车辆从船舶修造厂开走,但遭到了船舶修造厂的恐吓、阻拦,豫龙公司曾向派出所、街道反映该情况,但相关部门均未处理。此后,豫龙公司及车主***多次与船舶修造厂交涉此事,均遭到了船舶修造厂的拒绝。2013年1月16日,***的兄弟曾驾驶涉案车辆上路,试图转移涉案车辆,当时车辆是完好无损的,现涉案车辆的轮胎已经灭失,零件也有毁损,船舶修造厂对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8月13日,案外人***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豫龙公司返还涉案车辆并支付违约金。该案现已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豫龙公司返还***涉案车辆,并支付违约金455000元。豫龙公司已按照判决书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涉案车辆尚在船舶修造厂无法取回。豫龙公司认为,豫龙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对涉案车辆享有占有权,船舶修造厂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豫龙公司的占有权。为此豫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船舶修造厂立即将属案外人***所有的苏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返还豫龙公司;2.船舶修造厂赔偿豫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455000元及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船舶修造厂承担。
船舶修造厂在原审中辩称:2011年5、6月份,豫龙公司员工将涉案车辆开到了船舶修造厂的宿舍区,当时豫龙公司员工也住在该宿舍区。豫龙公司在船舶修造厂施工时不需要使用涉案车辆。豫龙公司员工从船舶修造厂搬走后,未经船舶修造厂同意将涉案车辆等放在了船舶修造厂,至今未取走,也未曾向船舶修造厂索要,更未要求船舶修造厂帮忙保管。现涉案车辆仍停靠在船舶修造厂宿舍区,具体情况船舶修造厂不清楚,船舶修造厂也没有保管的义务。船舶修造厂从未扣押涉案车辆,也未阻拦豫龙公司将车辆开走。船舶修造厂从未承诺过车辆停放在该厂所产生的损失由该厂承担,也不清楚涉案车辆是豫龙公司从他人处租赁的还是豫龙公司所有的。如果豫龙公司认为船舶修造厂扣留了涉案车辆,应及时向船舶修造厂主*权利,而不应等到案外人起诉豫龙公司后才向船舶修造厂主*。豫龙公司自称与案外人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元/天,豫龙公司应该清楚如逾期不归还涉案车辆需支付大额的违约金,但其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却将涉案车辆停放在船舶修造厂不及时开走,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豫龙公司自行承担。豫龙公司与车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豫龙公司并未要求法院酌减违约金。豫龙公司需承担455000元的违约金是豫龙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船舶修造厂认为占有人请求返还***,应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现豫龙公司已经丧失请求权。船舶修造厂希望豫龙公司尽快将涉案车辆取回,船舶修造厂不同意赔偿豫龙公司任何损失,请求法院驳回豫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豫龙公司主*船舶修造厂扣押涉案车辆,侵犯豫龙公司占有权,导致豫龙公司向案外人支付违约金,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故原审法院对豫龙公司该主*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豫龙公司该事实主*成立,其诉请亦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豫龙公司自述2011年10月份左右涉案车辆已经被扣押,船舶修造厂拒绝返还。假使豫龙公司该主*属实,其也应当在侵占发生后一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至豫龙公司起诉时已远远超出一年除斥期间,故豫龙公司要求船舶修造厂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请不能成立。鉴于涉案车辆现仍在船舶修造厂,船舶修造厂同意豫龙公司取回,原审法院对船舶修造厂该意见予以确认。因豫龙公司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已经消灭,故对豫龙公司提出的车辆轮胎遗失、零件受损要求船舶修造厂赔偿的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另,依豫龙公司所述,其于2011年10月左右即已明知占有权被侵犯,此时其与***的租赁协议尚未到期,如其所述属实,其有充分时间向法院起诉要求船舶修造厂返还涉案车辆,从而避免向案外人支付违约金,但豫龙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属豫龙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扩大,相应责任理应由豫龙公司自行承担,故豫龙公司要求船舶修造厂赔偿其向案外人***支付的违约金455000元及利息的诉请,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豫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2.50元,财产保全费2795元,合计6857.50元,由豫龙公司负担。
宣判后,豫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豫龙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船舶修造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所涉事项一直处于诉讼执行等过程中,不应受物权法一年的请求权期限限制。二、船舶修造厂强行扣留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有失公正。三、豫龙公司向案外人***所承担的违约金系船舶修造厂的非法行为所导致,船舶修造厂理应赔偿豫龙公司相应的损失。四、本案案由应定性为占有保护纠纷。
船舶修造厂辩称:一、豫龙公司原审起诉时请求船舶修造厂将属案外人所有的涉案车辆返还豫龙公司,豫龙公司不是所有人,作为实际占有人只能以***返还提起诉讼,***返还请求权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原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返还并无不当。豫龙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一直在诉讼、执行,但豫龙公司在原审中已经明确没有申请执行,舟山法院的法官只是执行前的问话。二、豫龙公司没有对其主*提供充分证据,原判正确。豫龙公司称2011年5、6月将涉案车辆开到船舶修造厂用于造船与事实不符,涉案车辆是小型车,开到船舶修造厂根本没有用于造船。如果施工要用,应该停在船舶修造厂的作业区,不应放在宿舍区。三、豫龙公司自行把涉案车辆停放在船舶修造厂宿舍区,船舶修造厂没有保管义务,轮胎怎么没有的,船舶修造厂不知道,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四、豫龙公司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买四辆涉案车辆,不需要租用。且豫龙公司将以每天1000元租金租来的涉案车辆停在船舶修造厂宿舍区四、五个月时间,不合常理。五、按照豫龙公司所说涉案车辆2011年9、10月份被扣留,2011年11月25日租车合同到期,中间还有两、三个月时间,豫龙公司明知如果不按时返还,按照租车合同将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果豫龙公司及时以***返还提起诉讼,违约金数额就不会这么高。因此,本案中豫龙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违约金是人为扩大的损失,不是船舶修造厂造成的,船舶修造厂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豫龙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豫龙公司在通过诉讼程序向船舶修造厂要回涉案车辆,也进一步印证船舶修造厂扣留了涉案车辆。关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通知书,经质证,船舶修造厂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早已存在,豫龙公司一审没有提交,且通知书明确与船舶修造厂没有关系,因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关于***询问笔录,经质证,船舶修造厂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该笔录询问人和记录人没有签名,只有被询问人***签名,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也有异议。本院认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明豫龙公司曾经在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船舶修造厂为该案第三人。***询问笔录既无法院盖章也无询问人和记录人的签名,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2.豫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毛作的询问笔录及申请***出庭作证。****述,其从1989年开始在船舶修造厂工作直到2012年3月19日离开。挖沙船造好后,***和豫龙公司的***有矛盾,***认为造船款多付给豫龙公司,将涉案车辆扣下。*先行曾经让其和***沟通一下,让豫龙公司把车子拿回去。后来听船舶修造厂的工人说,*先行开着涉案车辆要出去,但被***拦住。大概2013年1、2月份,其早上买菜回来时看到有两个人在修理涉案车辆,驾驶室门打开,其不认识修涉案车辆的人。当天中午看到涉案车辆停在厂区门口修理,不清楚谁在修理。当天下午大约1、2点,看到涉案车辆不在了。当天晚上5、6点看到涉案车辆又放在宿舍区老地方。隔了二、三天发现涉案车辆轮胎全部被拆除。经质证,船舶修造厂认为***系因工作原因被开除,其与船舶修造厂存在利害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询问笔录和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其证言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考虑。
豫龙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2010年9、10月份,豫龙公司在船舶修造厂的工作完成后”有异议,认为应该是2011年9、10月份。经审理,本院对该异议予以确认。豫龙公司和船舶修造厂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一年期限系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本案中豫龙公司*述其于2011年10月份将涉案车辆停放在船舶修造厂,而其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返还之诉,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返还请求权已超出一年除斥期间并无不当。虽然豫龙公司主*涉案车辆一直处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但并不影响该除斥期间的经过,原审认为豫龙公司要求船舶修造厂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请不能成立,并无不当。豫龙公司主*船舶修造厂扣押涉案车辆,侵犯豫龙公司占有权,给其造成违约金455000元及利息的损失,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停放在船舶修造厂内系因该厂扣押导致,故豫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因豫龙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停放在船舶修造厂内系该厂扣押导致,亦未举证证明船舶修造厂对涉案车辆有保管义务,因此原审法院对豫龙公司要求赔偿零配件损失的主*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因船舶修造厂同意豫龙公司将停放在其宿舍区的涉案车辆开走,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上诉人豫龙公司之上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舟山市定海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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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吕伟东
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