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南村镇青杨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2671号
原告: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闫庞圪塔村******。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北京(晋城)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晋城)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南村镇青杨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青杨掌社区iv>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1,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生,泽州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泽州人,公民身份号码:×××,系第三人王某1之女。
原告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泽州县南村镇青杨掌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8090.5元,由山西金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慧琴
人民陪审员 冯建义
人民陪审员 孙会亮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泽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