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邓庄镇令伯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三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马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程王西路南侧财富家园43-4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的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侯马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1月6日、5月29日两次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襄汾县新城镇龙山路润隆家园商铺,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予处置。除此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从立案至今已超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文辉
审判员 王喜霞
审判员 陈跃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任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