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邓庄镇令伯村。
法定代表人:孙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春龙,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楼1栋11楼1号、3号、4号、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大地华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0日依据(2020)晋1023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咸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