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3067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常熟混凝土构件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B(唐市)。
责任人:***。
被告:常熟市南书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山南路80号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常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常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常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常熟混凝土构件分公司、常熟市南书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