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净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秦净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透平低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2333号
原告西安秦净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时代02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透平低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庆山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净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透平低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秦净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净环保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8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84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